| 大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物变更 |
| 时间:2013-1-10
来源:房融 |
抵押物变更规定:公积金贷款期间,借款人出现调整所购住房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抵押物等情形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抵押物。变更后,未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含剩余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之和与抵押物价值之比不高于该笔公积金贷款审批时核准的成数。 因借款人所购住房调整变更抵押物的,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退房的证明、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款发票、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契税、维修基金等相关税费缴交证明等。 因其他原因变更抵押物的,需提供抵押物评估报告、抵押人身份证件、抵押物所有权证明、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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