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的提取条件 |
时间:2013-1-14
来源:房融 |
借款人申请装修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其所在单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到申请借款之日,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 (二)具有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 (三)具有与室内装饰企业签订的装修合同; (四)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或在装修贷款的同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借款人家庭收入减去装修贷款和购房贷款的月还款额后,确定其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其偿还贷款不得超出家庭收入的50%; (五)符合《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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