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担保业务详细指南
  时间:2013-3-4   来源:工商银行

 服务对象  被担保人系指按法定程序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在境内的代理人、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以及境内企业事业单位。  功能简介  担保是指我分行(担保人)应被担保人的要求,以符合法律手续的书面形式,向境内外担保受益人作出承诺,当被担保人未能按其与担保受益人签定的主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可为境外提供的对外担保和向境内出具的国内担保业务(含本、外币):   融资类担保:借款担保、融资租赁担保、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延期付款担保、以现汇偿还的补偿贸易担保等。  非融资类担保:贸易项下或承包工程项下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质量及维修担保、付款担保等,一年期以下的延期付款担保,以及以实物偿还的补偿贸易担保也属非融资类对外担保。  对境外担保业务包括融资类担保和非融资类担保,国内担保业务仅限于非融资类担保。  申请手续  一、凡向我分行提出担保申请的被担保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我行营业机构开立结算帐户;   2、供担保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批准程序;   3、申请融资类对外担保,须有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4、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申请融资类对外担保要有合法的外汇收入来源);  5、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合同(或相关协议),且合同条款完备、责任明确;   6、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反担保(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7、能够按照规定交缴担保费;   8、被担保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9、担保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向我分行提供的反担保,也须具备相应条件:  1、反担保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资信可靠、业绩良好、 有代为偿还债务能力的企事业法人,并符合我分行一般贷款企业准入条件;  2、以抵押或质押作反担保的,其抵押物或质押必须符合法律手续和我分行规定,并办理好登记、公证手续。   三、对下列情况,我行不提供对外担保:   1、经营亏损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   3、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四、被担保人申请我行提供担保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融资类担保:   1、向我行提出的书面申请;  2、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3、被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或协议书;   4、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年度境外融资计划;   5、经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被担保人的财务报告;   6、反担保的有关资料;  7、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非融资类担保:  1、向我行提出的书面申请;   2、被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或协议书;  3、经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被担保人的财务报告;   4、反担保的有关资料;  5、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特别提示   担保到期后保函应退回我行注销。   被担保人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造成无法履行合同,出现违约,致使我行垫付被担保人应付的款项和费用,一律按逾期贷款加收罚息,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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