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封的含义及对象 |
| 时间:2013-3-21
来源:房融 |
实践中,查封是法院财产保全常用的措施,主要是指法院对当事人财产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实际控制的行为,查封的对象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规定,在抵押人负债较多的情况下,确实容易出现抵押物被多家法院查封的情况。一旦抵押物被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当事人诉请法院先查封后,就引发了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和法院执行权的冲突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规定,即使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对民事执行中的查封与执行作了很多新规定,对于诉讼实务中出现的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与法院执行权的冲突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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