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主体 具有开发建造向市场租售的用于商业和商务活动的写字楼、办公楼、商场、商铺等商用房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贷款的基本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核准登记、具备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2、借款人为综合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符合上款规定外,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应为三级(含)以上。 3、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除符合上述第1款规定外,其实收资本或所有者权益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含),其控股公司实收资本或所有者权益应符合上述第2款规定,且同意提供项目按期完工、项目成本超预算时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的保证。 贷款的项目条件 1 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或备案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2 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 项目资本金不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除外),且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4 贷款项目符合当地市场需求,经评估符合我行规定要求。 5 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需要提供银行的资料 根据我行房地产贷款管理办法,提供相应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