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主体 具有开发建造向市场租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各档次商品住宅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住房开发贷款: 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2、 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3、 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4、 借款人为综合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应为三级(含)以上,其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5、 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应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6、 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7、 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8、 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贷款项目条件 1 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或备案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2 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 项目资本金不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除外),且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4 贷款项目符合当地市场需求,经评估符合我行规定要求。 5 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需要提供银行的资料 根据我行房地产贷款管理办法,提供相应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