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简介 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是指在出租人(债权人)与承租人(债务人)形成融资租赁关系的前提下,出租人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赁款债权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作为租赁款债权受让人收取租金,并向出租人提供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租赁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以下简称租赁物)和供货商的选择或认可,从供货商处购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二)业务类型 我行提供的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可以分为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两种类型: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出租人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租赁款,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追索未偿融资款。 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出租人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承租人因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租赁款,我行无权向出租人追索未尝融资款。 (三)适用群体 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租赁业务的机构,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租赁机构设立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项目公司,以及经营租赁业务的其他法人机构等。 (四)产品功能 1.获得银行融资支持,盘活存量应收账款,加速资金回笼,扩大融资租赁规模; 2.获得专业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服务,降低运营成本和业务风险。 (五)办理条件 1.保理业务申请书。 2.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贷款卡( 贷款证) ;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有权部门做出的同意申请保理额度的决定。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 身份证复印件。 4.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租赁物购买发票、承租人出具的租赁物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 5.近期财务报表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两个年度的会计报表。 6.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