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简介 园区贷款是指针对区级以上政府(含区级)直属企业或区级以上政府(含区级)授权企业提供的用于园区开发建设和日常运营的贷款。包括园区建设、经营工业厂房以及向园区内非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的用于园区内土地整理收储的贷款,但不包括对园区内市场化运作的房产开发及入园企业自身经营建设所提供的贷款。 (二)适用对象 贷款对象是指区级以上政府(含区级)直属企业或区级以上政府(含区级)授权企业,负责园区内的开发、建设及运营。 (三)产品特色 园区贷款品种分为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其中项目贷款包括项目前期贷款和项目贷款。贷款用途主要用于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或综合用地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厂房建设及营运资金周转等。园区贷款方式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 (四)办理条件 1.取得拟开发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发放项目前期贷款,借款人应满足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20%,以向本行申请当期所有者权益计算。 3.发放项目贷款,须落实不低于30%的自筹资金,并与贷款同比例到位。 (五)申请资料 1.借款人申请园区贷款除应具备本行贷款基本条件外,申请项目前期贷款还应取得有审批权政府允许从事土地开发的批准文件。 2.申请项目贷款,借款人还必须能够根据开发进度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征用、收购、基础设施建设手续;贷款拟支持开发土地所在区域已取得以有权部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3.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应合理测算资金使用及收入情况,还款来源能够落实。 (六)办理流程 借款人向我行提出贷款申请,除向本行提供贷款基础资料外,还应向本行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可从事土地开发的有效批件。 2.拟收购、征用、开发土地所在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3.土地收购、征用合法性资料。 贷款申请时尚未取得前述合法性资料的,须提供办理情况和取得计划。 4.“七通一平”等前期开发合法性资料。以熟地出让或转让的,按照当地城市政府有关土地开发政策规定,提供有权部门对土地前期开发中有关建设用地规划、房屋拆迁、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方面有效批件或办理情况及取得计划。 5.自筹资金到位的计划和已投入资金的证明。 6.经办支行应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承诺,承诺贷款资金封闭运作,土地出让收入及经营收入优先偿还本行贷款。从园区建设合规性、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的可靠性、担保等方面进行贷款风险审查,按本行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七)注意事项 园区贷款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